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淄博政府出台法规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语言和仪表
来源:鲁中晨报 发布时间:2012-8-13 19:43:22 阅读:840

    针对少数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、语言和仪容仪表文明程度不高现象,近日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市监察局、市人社局和市文明办联合出台了《淄博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》。记者了解到,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待群众、解答咨询、受理申请时要做到首问负责。同时在仪表方面规定,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染彩发、指甲等。
    今天,记者从淄博市法制办了解到,《淄博市行政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若干规定》即日执行,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做到不得简单粗暴、激化矛盾;不得冷漠生硬、以势压人;不得办事拖拉、推诿扯皮;不得徇私舞弊、刁难报复;不得态度蛮横、酒后执法;不得吃拿卡要、私分财物。
    行政执法人员接待群众时做到“六个做到”:首问负责、热情接待、认真记录、耐心解答;对严格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;对老人、孕妇、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行政管理相对人,可提供上门服务等。
    《规定》还对执法人员的语言文明和仪表文明提出了具体的要求,行政执法人员要语言文明,讲普通话。不说粗话、脏话,不得有侮辱性、蔑视性、指责性、牢骚性的语言。语言表达准确、清楚,力求通俗、简单明了。
   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,应当做到仪容严整、仪表端庄、衣着整洁、得体,做到:站姿应当挺胸、收腹,不得勾肩搭背;坐姿应当保持上身端正,不得仰卧、斜躺、翘腿、抖腿;走姿应当抬头、挺胸、收腹,不得嬉笑打闹;保持头发整洁,不得染彩发、指甲等;不得纹身、剃光头,不得化浓妆;不得佩带畸形及迷信饰物等。鲁中晨报  记者 任灵芝 通讯员 周宏光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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